医药网7月22日讯 近期,从国家到地方密集出台相关规定,不约而同指向了同一个目标:药品出厂价。
国务院办公厅早前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通知》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今年6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工作方案》指出,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使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建立统一、跨部门、多部门的药品综合价格信息服务平台;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收集,各相关部门配合整理,发布药品出厂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及相关信息。同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也强调,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出厂价机制复活
其实早在2016年下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当时发布的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就指出,下一步,将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可追溯机制,实行医药购销全过程规范管理,重点对医药价格、医用耗材管理等开展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药品出厂价追溯,其实并不是一个新名词。
早在国家药品价格改革之前就有相关要求:2012年起,每年的4月底之前,必须通过国家发改委价格评审中心系统报备上一年度的国管定价品种出厂价。
如广东省为了筹备2013年的广东药交所采购,根据粤价函〔2012〕308号文要求,从2013年起,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出厂(口岸)价格的报送。报送范围就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粤价〔2010〕63号、粤价〔2011〕213号和粤价〔2012〕13号)内的药品。于是,为了能够参与广东药交所交易,2012年至2015年初,各药企一边要忙碌于药品招标采购,一边还要协调企业财务部门,通过国家及广东两个平台进行药品价格上传,一时间,发票上传系统很忙,工作量成倍增长。
但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的正式实施,喧嚣已久的出厂价调查,逐渐退出了市场。
虽然目前药品采中采购能够有限控制住药品价格,但是有关部门又发现,在药品流通领域,药品的利润成本构成和流通环节逐步完全透明化仍任重道远。于是在国家开展营改增的大背景下,两票制由逐渐推广蔓延至全部推进,与此同时,去除药价灰色空间、打掉药品流通领域的不合理加价就成了“出厂价机制”再度“复活”的根本原因。尤其是原料药、血液制品和中药饮片成为了出厂价调查的重中之重,同时,对于一些竞争空间不充分、价格存在明显差异、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的药品,也将会迎来检查的风暴。
转型迫在眉睫
在此背景下,一份由发改委制定的关于《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函已经流传于业界。该规则融合了药品的定价机制、监管机制,覆盖面广,并且对药企的违规行为、监管方式极度细化,相信这份衍生文件将是即将出台的出厂价追溯机制中的一把利器。
面对如此变化,药企应当如何应对,笔者建议有三,仅供参考:
一是在营改增+两票制的大背景下,如果再加上出厂价追溯机制的建立,出厂价高开将不可避免。但是,高开的前提是药品各项成本构成一定要真实,要经得起检验、推敲、可持续,这是合规的必须选项。
二是尽量确保同一品规发往同一商业公司的发货价格一致。
三是若药企有不同销售渠道(高端医疗+OTC+社区),建议同一品各不同规格之间进行划分、切割,尽量符合药品差比价要求,不要产生剧烈的价格差异。
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建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的价格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通过出厂价追溯机制的建立,再辅之以专项药品价格成本调查,药品真实价格或将掀开本来的面目,价格虚设的原罪归谁将成为一个彻底的伪命题。对药企来说,前方只有一条康庄大道,那就是:及时转型、诚信经营,否则将无路可走。